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
1090714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00827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5 月 8 日新北教特字第 1100934906 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導引學生在校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教導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提升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品質,特訂定本要點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管理規則:
(一)手機、平板電腦部分
1.學生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通過後,方可攜帶到校。若違反者,首次予以勸導,學務處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,再次違規,則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。
2.到校後請關機,如需與家長聯絡,請至學務處使用辦公室電話與家長聯繫。
3.到校後至放學時間(此為禁止使用時段,一律關機),由各班班長於早自習收齊,置於手機盒中,送至學務處各班手機櫃上鎖保管,七年級同學可以於打掃時間由班長領回;八、九年級於第七節下課由班長領回。
4.在校期間,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,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(電話為29289493 轉 224、225、226)或導師辦公室,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,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轉知同學。
(二)穿戴式裝置部份
進入校園後,穿戴式裝置應主動調為振動,除作為手錶看時間和健康自我管理功 能外,使用其他附加功能(上網、通話、簡訊等通訊功能)均屬違反規定。若違反者將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請通知家長到校領回。
(三)申請程序
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,送交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。
(四)違規處理
1.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、行動電源、小型電扇充電,違反規定者,首次予以勸導,學務處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,再次違規,則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。
2.不得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,違反規定者,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。
3.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,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…等。若未提出申請又違規使用者,以攜帶違禁品處理,違規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給予處置。
(五)行動載具(手機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)屬於貴重物品,如有需要攜帶者,必須妥慎保管,遺失自行負責。
(六)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電話時,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,留意通話禮儀。
(七)因課程需求,要使用行動載具時,請老師提出申請。未申請者經查獲視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。
(八)由於科技產品功能,日新月異,無法一一表列,上述說明僅作為原則性規範,如有未列入本管理要點之事項,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