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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請假申請辦法

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請假申請辦法

壹、請假規則:

一、學生在校授課時間內,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者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
二、電話請假:凡是當天因為臨時生病或有事需請假者,應由家長親自打電話給導師(導師辦公室的分機電話請詢問各班導師),若無法聯絡導師者,亦可電話通知學務處請假。
1、接受電話請假時間:07:15~08:30
2、請假專線電話:學務處 29237358
3、請假方式:說明請假學生年級、班級、座號、姓名、代為請假人與請假人之關係、假別(病或事假)。

三、學生請假必須呈繳下列證件:
1、病假:病假在一日以內,得由家長簽章證明;連續三日以上者,必須有公立醫院診斷證明,連同家長證明簽章,於病假結束後之次日,填妥請假紀錄卡來校申請,逾期不准補假。
2、事假:僅限於直系親屬婚、喪、壽慶、災害及特別事故等,而學生必須參予者,需具家長簽名蓋章函件,除特別事故外,均應事前申請,不得事後補假。
3、公假:公差派遣、校外活動、社會服務等,需持參予活動之證明及派遣老師之證明,於公假前辦理公假手續。

四、學生請假需先將請假紀錄卡填寫清楚,由家長簽章後,並繳呈第三條規定之相關證件後,經導師簽章送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登記始為有效。

五、學生請假理由及其所呈證件,如有造假隱瞞情事,除自缺席之日起以曠課計算外,並依「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」予以懲處。

六、學生請假期滿後必須續假時,其法同上。

七、學生請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;一星期以上由學務主任核准;三星期以上由校長核准。核准後依請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
八、學生因為特別事故或重病短時間無法到校上課,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事後次日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補假,否則以曠課論。

九、學生因請假未到校上課或集會者,謂之缺席。未經核准而未到校上課者,謂之曠課。不參加集會如升旗、週會、課外活動、臨時點名各種服務及其他特定之會議集會等,謂之無故不到。分別依章懲處。

十、階段考試前一天與考試期間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1、事假一律不准。
2、喪假僅限於直系親屬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3、病假應附醫院證明。
4、除按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,並於會簽教務處後,送請校長做最後核定。

十一、九年級下學期第二次段考後至畢業典禮前,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1、病假三日以上,應檢附醫院證明文件。
2、病假三日以上無特別理由未經校長核可,一律不准。

貳、中途外出申請:

一、凡在校期間因臨時事、病假准申請外出,否則一律禁止外出。

二、因病需回家時,請假學生應先電話聯絡家長,請家長到學務處填寫「請假外出單」,經生活輔導組核准始得離校。

三、為顧及學生安全,無家長到學務處辦理請假外出登記者一律不准外出。

四、中途離校者,必須於到校上課兩日內辦理補假手續,否則一律以曠課論。

五、凡未辦理請假外出手續,而擅自離校者,以逃學論,並依校規懲處。

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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