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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局公告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」(112.03.01)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2596號函辦理。

二、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,教育部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,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,提供學校公費快篩試劑,另訂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」供地方政府及學校據以依循發放快篩試劑。

三、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及防疫政策逐步鬆綁,教育部修正旨揭須知,公費快篩試劑請妥善運用並優先使用保存期限較短之產品,學校教職員工生倘有使用需求,可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。

四、另教育部於112年2月20日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自112年3月6日適用,執行方式說明如下:
(一)3月6日前:學校自主應變對象仍依原指引規定發放快篩試劑;另學校教職員工生倘有需求亦可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(如確診者、快篩陽性個案、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者、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接觸人員,有身體不適或呼吸道症狀者等)。
(二)3月6日後:學校教職員工生倘有需求可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(如確診者、快篩陽性個案、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者、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接觸人員,有身體不適或呼吸道症狀者等)。

 

→意即:3月6日之後,不再是依原指引之「自主應變對象」,取消由學校發"全班同學"快篩試劑並檢測;改為當教職員工生「有需求」時,舉凡如確診者、快篩陽性個案、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者、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接觸人員,有身體不適或呼吸道症狀者等,主動向學校健康中心領用。
 

五、倘各校校內備用試劑低於校內總人數50%,請向所屬區務中心申請試劑不足數量。

六、學校教職員工生試劑領用時,請確實造冊管理,留存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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