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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獎助學金】新北助學圓夢基金

一、目的: 獎助家境清寒、家庭突遭變故,不畏逆境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。

二、申請條件:

       1.申請者至少有父母 1 人或監護人同戶籍(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【應附社會局之證明】不在此限)。

       2.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
        (1)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「低收入戶證明」者。

        (2)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,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。

      3.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:

          (1) 在學學業成績優異,且品行優良,具發展潛能者:【學業(學習領域)成績平均在 80 分以上(含)。】

          (2) 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,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:

    【最近三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。(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(市)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,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,因無統一之標準,不予採認)。】

三、獎助金額:助學費15,000元,生活費45,000元,每年共60,000元。

四、需備資料:

     (1)  學生申請表(含獎助學金使用計畫書,詳見附件)
     (2)  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(該年度 2 月 1 日迄今)
     (3)  低收入戶證明。

           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(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)。「全戶」: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,稅籍資料包含: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(低收入戶免附)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(低收入戶免附) '

    (4) 特殊事蹟:請具體陳述事實。(無則免附)
    (5) 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。(無則免附)

    (6) 學生郵局帳戶封面。

五、名額:每校至多兩名,全市國中共25名,由基金會審查。

六、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,則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,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,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:
(1)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,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、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。
(2)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。
申請者目前或將於新學年度接受政府之補助、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,應說明獎助單位、獎助事項、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,以利核實補助;如有故意隱匿情事,經查核屬實,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,並停止相關獎助。

七、若提出申請,局端將安排社工師以實地訪談、面試等方式進行家訪查核,拒絕接受訪查者將取消受獎助資格,請家長及同學特別留意。

八、請有意申請者於9/29(二)中午12時前備妥相關資料,送至教務處註冊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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