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檢送115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,應檢附證件請詳閱申請表上說明(如附件1)。
二、另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情形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,請參閱人事總處書函說明一及二標註部分(如附件2)。
三、請於115年9月23日(星期三)前,將申請表1份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