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教育部修正「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」第1點、第4點
說明:
一、依據該部111年12月15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12704153B號函(附件1)辦理。
二、貴校同仁倘已依現行原則規定完成24小時研習,其研習時數證明爾後仍得用於向該部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、不受旨揭原則修正之影響,併此敘明。
三、檢送教育部發布令影本(附件2)及修正條文(附件3)各1份供參;如有其他相關問題,請逕洽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雨涵小姐,電話(02)77129126。
一、依據該部111年12月15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12704153B號函(附件1)辦理。
二、貴校同仁倘已依現行原則規定完成24小時研習,其研習時數證明爾後仍得用於向該部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、不受旨揭原則修正之影響,併此敘明。
三、檢送教育部發布令影本(附件2)及修正條文(附件3)各1份供參;如有其他相關問題,請逕洽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雨涵小姐,電話(02)7712912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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