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請假申請辦法
壹、請假規則:
一、學生在校授課時間內,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者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二、電話請假:凡是當天因為臨時生病或有事需請假者,應由家長親自打電話給導師(導師辦公室的分機電話請詢問各班導師),若無法聯絡導師者, 亦可電話通知 學務 處請假。
1、接受電話請假時間: 07:15-08:30
2、請假錄音專線電話:學務處 29237358
3、請假方式:說明請假學生年級、班級、座號、姓名、代為請假人與請假人之關係、假別
(病或事假 )。
三、學生請假必須呈繳下列證件:
1、病假:病假在二日以內,得由家長簽章證明;連續三日以上(含三日)的病假,需檢附相
關就醫證明;連續五日以上(含五日)的病假,需提出醫療院所(醫院、診所)醫生診斷證明書,病假結束後之次日凌晨前,於新北校園通APP送出線上假單申請,經審核通過後,完成請假手續。
2、事假:僅限於直系親屬婚、喪、壽慶、災害及特別事故等,而學生必須參予者,需具家
長簽名蓋章函件,除特別事故外,均應事前申請,不得事後補假。
3、公假:公差派遣、校外活動、社會服務等,需持參予活動之證明及派遣老師之證明,於
公假前辦理公假手續。
4、生理假: 女性同學因生理期致到校上課困難者,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,由家長或監護
人 於新北校園通APP提出申請。
四、學生請假需於新北校園通APP將請假事由填寫清楚,由家長線上送出假單申請,並檢附 第三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,經導師簽核後至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登記始為有效。
五、學生請假理由及其所呈證件,如有造假隱瞞情事,除自缺席之日起以曠課計算外,並依「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」予以懲處。
六、學生請假期滿後必須續假時,其法同上。
七、學生請假三日以上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;一星期以上由學務主任核准;三星期以上由校長核准。核准後依請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八、學生因為特別事故或重病短時間無法到校上課,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事後次日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補假,否則以曠課論。
九、學生因請假未到校上課或集會者,謂之缺席。未經核准而未到校上課者,謂之曠課。
十、階段考試前一天與考試期間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1、事假一律不准。2 、喪假僅限於直系親屬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3 、病假應附醫院證明。
4、除按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,並於會簽教務處後,送請校長做最後核定。
十一、九年級下學期第二次段考後至畢業典禮前,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1、病假三日以上,應檢附醫院證明文件。2、病假三日以上無特別理由未經校長核可,一律不准。
貳、中途外出申請:
一、凡在校期間因臨時事、病假准申請外出,否則一律禁止外出。
二、因病需回家時,請假學生應先電話聯絡家長,請家長到學務處填寫「請假外出單」,經生活輔導組核准始得離校。
三、中途離校者,必須於到校上課兩日內辦理補假手續,未完成請假手續者,以曠課論。
四、凡未辦理請假外出手續,而擅自離校者,以曠課論 。
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一、學生在校授課時間內,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者,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二、電話請假:凡是當天因為臨時生病或有事需請假者,應由家長親自打電話給導師(導師辦公室的分機電話請詢問各班導師),若無法聯絡導師者, 亦可電話通知 學務 處請假。
1、接受電話請假時間: 07:15-08:30
2、請假錄音專線電話:學務處 29237358
3、請假方式:說明請假學生年級、班級、座號、姓名、代為請假人與請假人之關係、假別
(病或事假 )。
三、學生請假必須呈繳下列證件:
1、病假:病假在二日以內,得由家長簽章證明;連續三日以上(含三日)的病假,需檢附相
關就醫證明;連續五日以上(含五日)的病假,需提出醫療院所(醫院、診所)醫生診斷證明書,病假結束後之次日凌晨前,於新北校園通APP送出線上假單申請,經審核通過後,完成請假手續。
2、事假:僅限於直系親屬婚、喪、壽慶、災害及特別事故等,而學生必須參予者,需具家
長簽名蓋章函件,除特別事故外,均應事前申請,不得事後補假。
3、公假:公差派遣、校外活動、社會服務等,需持參予活動之證明及派遣老師之證明,於
公假前辦理公假手續。
4、生理假: 女性同學因生理期致到校上課困難者,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,由家長或監護
人 於新北校園通APP提出申請。
四、學生請假需於新北校園通APP將請假事由填寫清楚,由家長線上送出假單申請,並檢附 第三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,經導師簽核後至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登記始為有效。
五、學生請假理由及其所呈證件,如有造假隱瞞情事,除自缺席之日起以曠課計算外,並依「新北市立福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」予以懲處。
六、學生請假期滿後必須續假時,其法同上。
七、學生請假三日以上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;一星期以上由學務主任核准;三星期以上由校長核准。核准後依請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八、學生因為特別事故或重病短時間無法到校上課,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事後次日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補假,否則以曠課論。
九、學生因請假未到校上課或集會者,謂之缺席。未經核准而未到校上課者,謂之曠課。
十、階段考試前一天與考試期間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1、事假一律不准。2 、喪假僅限於直系親屬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3 、病假應附醫院證明。
4、除按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,並於會簽教務處後,送請校長做最後核定。
十一、九年級下學期第二次段考後至畢業典禮前,學生請假規定如下:
1、病假三日以上,應檢附醫院證明文件。2、病假三日以上無特別理由未經校長核可,一律不准。
貳、中途外出申請:
一、凡在校期間因臨時事、病假准申請外出,否則一律禁止外出。
二、因病需回家時,請假學生應先電話聯絡家長,請家長到學務處填寫「請假外出單」,經生活輔導組核准始得離校。
三、中途離校者,必須於到校上課兩日內辦理補假手續,未完成請假手續者,以曠課論。
四、凡未辦理請假外出手續,而擅自離校者,以曠課論 。
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瀏覽數: